时间:2019-01-21 13:29:32编辑:浮泊凉
凡此措施,均为违反英国法律之规定,实非英国法律之所能容许。但在若干地区,若干人民却竟因此而被监禁、羁押、与种种之骚扰。又有若干人民己因郡长、副郡长、警察官、法官、及其他之官吏,称奉诏命,或枢密院命,致被迫缴纳种种款项,尤其违背法律与英国之习俗。
众所周知,戒严法之审判程序简单,是故只惟在于战时军中应当适用此种法律。因为根据戒严法审判,犯以上各种罪名者,动辄须以死刑议处。所以遂有若干之臣民,致被该委员等判处死刑。倘系根据普通法律审判,彼等固应死无恕言。但在现时,除非根据上述之戒严法审判,则彼等之罪,不至于死。
且已经认定以上各种罪名,应由此种委员会依据戒严法予以审判,所以又使普通官吏,与司法人员,有所推诿,不肯援引普通法律对于此等罪犯提起控诉。所以因之,反使若干情节重大之罪犯,得以逍遥法外,免遭处分。是知此种军法委员会与其他类似性质机构之设置,完全违反上文所述各种法律之规定,以及现时英国之法律。
据此,彼等(即请愿者两院议员--译者)伏祈圣主陛下:自今而后,非经国会法案共表同意,不宜强迫任何人征收或缴付任何贡金、贷款、强迫献金、租税或类此负担;亦不宜因此等负担,或因拒绝此等负担,而对任何人命令其答辩,或作答辩之宣誓,或传唤出庭,或加以禁闭,或另加其他折磨或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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