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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两院制是如何形成的?两院制是什么意思?

时间:2018-10-28 11:00:00编辑:浮泊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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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随着自由民数量的增加,马萨诸塞的管理体制也由公司制转向了代议制。在1634年5月14日,由各镇选出的24名代表会同8名官吏出席了大议会。此时大议会的成员已非殖民地上的全体自由民,而是由自由民经一定程序选出的代表。会议决议称:“兹议决,各镇应合法地在每届大议会之前选出2~3名代表,集于一处商讨和准备认为应在下次大议会上审议之公共事务。此等由各镇自由民选派之代表,理应享有自由民全体所拥有之一切权力。”这段文字体现了代议制的基本原则:自由民代表由自由民选举产生,并拥有自由民的所有权力。

代议制建立后,马萨诸塞殖民地社会进入了稳定发展时期。镇的数目从1634年的8个增至1654年的33个。镇的数目的增加,使中央政府开始感到不堪重负,被迫将部分管理权下放,并授权镇民大会可以制定不与殖民地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法规。到1890年时,马萨诸塞有305个城镇,每个城镇人口平均有2000人,每年4或5月举行城镇大会,选举3名委员和16名其他官员来管理日常事务。这些人按照城镇大会的决定执行法律、维持社会治安、征税、管理财务、维修公共场所。如果遇到重大问题,他们无权自行决定,必须召集城镇大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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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镇对于中央政府的自主权不断扩大,代表镇的利益的代表们与代表中央权威的官吏们为争夺殖民地的控制权经常发生冲突。为避免代表和官吏的争吵,大议会于1644年3月7日正式决定设立相互并立的两院。决议称“经过长期经历证明,官吏与代表一同开会造成诸多不便”,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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