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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宋朝司法:包公能审判自己的侄子吗?

时间:2020-12-02 09:16:20编辑:野蛮历史网

然而,所谓的“包公铡侄案”决不可能发生在宋朝。毫不客气地说,这类公案故事只是那些对宋代司法制度非常无知的后世文人的瞎编。因为在事实上,宋代的司法非常讲求程序,我在5月29日的《南方周末》上发表了一篇长文《宋代司法的程序正义》,论述了宋朝设立的非常缜密、繁复的司法程序,有兴趣的朋友不妨找来看看。这里我想再补充介绍一点宋代的司法回避制度,来证明《赤桑镇》之不符合史实,以及批评者之无的放矢。

宋代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都设置了非常严格而周密的回避制。

首先是法官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回避。法院受理了一起诉讼案,所有参与进审判的法官人等,如果发现与诉讼的原告或被告有亲戚、师生、上下级、仇怨关系,或者曾经有过荐举关系者,都必须回避。宋代的司法回避实行“申报制”,开庭之前,各位在回避范围之内的法官自行申报,再由当地政府核实,“自陈改差,所属勘会,诣实保明”。

有回避责任的法官如果不申报呢?许人检举、控告。不用说,这自然是为了避免法官的裁断受到私人关系、私人情感的影响,出现假公济私、公报私仇的情况。如果包拯的侄子因为贪赃枉法而被告上法院,那包拯必须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提出回避,决不可能亲自审讯侄子案。

对人命关天的要案,宋人更是特别强调回避,北宋末的一条立法说,“今后大辟,已经提刑司详覆,临赴刑时翻异,令本路不干碍监司别推。如本路监司尽有妨碍,即令邻路提刑司别推”。大辟重罪,即使已经复核过,若临刑时犯人喊冤,也要立即停止行刑,由本路提刑官委派法官重新审理,请注意,负责重审的法官必须是“不干碍”之人,包括跟犯人没有亲嫌、仇怨,未曾审理过本案,与前审法官不存在利益相关。如果本路找不到符合“不干碍”条件的法官,就从邻路中找。包公戏中常见的什么“龙头铡”“虎头铡”“狗头铡”,可以当堂铡人,当然也是虚构出来的狗血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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