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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宋朝司法:包公能审判自己的侄子吗?

时间:2020-12-02 09:16:20编辑:野蛮历史网

其次是法官与法官之间的回避。在一起案子的审判过程中,负责审讯、录问、检法的三个法官,也不能有亲嫌关系,否则必须回避,即便是同年关系,也应当回避。如果是复审的案子,复审法官或与原审法官有亲嫌关系,也需要回避,法院“移勘公事,须先次契勘后来承勘司狱(复审官)与前来司狱(原审官)有无亲戚,令自陈回避。不自陈者,许人告,赏钱三百贯,犯人决配。”对隐瞒回避义务的法官,处罚非常严厉,“决配”。

宋代司法回避制中还有一项回避非常有意思:按发官回避。即由官方按发的案件,按发官本人不得参与审理,必避回避;案子需要申报上级法司,由上级法司组织不干碍的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理。“如系本州按发,须申提刑司,差别州官;本路按发,须申朝廷,差邻路官前来推勘。”宋人所说的“按发”,有点像今天的“公诉”,“按发官”则相当于“公诉人”。今天我们会觉得“公诉人回避”很不可思议,但如果我们回到历史现场,马上就会发现这一回避机制的设置很合理。

传统中国实行的是审问式诉讼,公诉人如果参与审判,就相当于是既当原告又当仲裁官,这对被告人是很不公平的。宋朝未能发展出抗辩式诉讼,这是事实,但宋人显然已认识到,公诉人不可同时当仲裁官。那么在审问式诉讼的模式下,让按发官回避便是最优的选择了。

此外,缉捕官也不可以参与推勘,他们的责任只是抓捕到犯罪嫌疑人,至于嫌犯是不是真的有罪,该判什么刑,他们是不允许插手的。

甚至上下级法官之间也要回避——即有亲嫌关系的法官不能成为上下级,宋代立法规定:“提点刑狱司检法官于知州、通判、签判、幕职官司理、司法参军(录事、司户兼鞫狱、检法者同),亦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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