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娼妓制度的发展变化:古代为什么不禁止娼妓?

时间:2018-09-29 14:42:51编辑:文二

即虽允许妓女合法存在,并向公众开放,但是不允许文武官员宿娼。

明代妓女的来源,与前朝相同,无非也是主要出自政治和经济或被人欺掠等原因。妓女是俘虏或是罪犯的家属,《三风十愆记·记色荒》云:“明灭元,凡蒙古部落子孙流窜中国者,令所在编入户籍。其在京省谓之乐户,在州邑谓之丐户。”

妓女还有一个来源是由于家贫或受人欺骗、掠夺而卖入娼门。元明两代严令禁止“买良为娼”。《唐明律合编》记载了明朝这方面的禁令:“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对“买良为娼”的现象处罚严重。但是明中叶以后,这个规定有所放松,不能坚持下来,明代的私妓盛行。

清朝初年,从顺治到雍正,颁布过几次诏令,采取过一些措施,禁止与取缔卖淫嫖宿。

清代一开始还是承袭明制,顺治元年(1644年)设教坊司以掌宫悬大乐;顺治八年,奉旨停止教坊女乐,用太监48名来替代。

清代的宫妓就慢慢不存在了。在取缔宫妓的同时,清初的几个皇帝都下过诏令,禁止以良为娼,顺治五年制定并颁行的《大清律集解附例》重申了明律中禁止以良为娼的条文:“有私买良家之女为娼者,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者与同罪,媒合人减一等,妇女并发归宗。”

对买良为娼的处罚非常严重。清雍正年间,又诏令废除官妓,《雍正会典》说:“雍正三年律例馆奏准:令各省俱无在官乐工。”是清雍正皇帝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否定和废除了延续实施达1000多年之久的乐籍制度,使卖淫为娼的活动失去了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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