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娼妓制度的发展变化:古代为什么不禁止娼妓?

时间:2018-09-29 14:42:51编辑:文二

“私妓”在秦、汉、魏、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就已经出现,发展较为缓慢。所以虽然家妓在上层社会相当普遍,而在市井商业性的卖淫现象并不普遍,只是到了六朝时,当时最繁华之地江南一带的城市中,私妓才较为活跃。

三、隋唐时期的娼妓制

隋唐时期从妓女的隶属关来看,可分为宫妓、官妓、营妓、家妓、私妓(市妓)等。

“宫妓”是居于深宫,为帝王提供性服务的女子,包括一些没有什么名分的宫女,更包括大批歌舞伎。

这两者,在隋、唐、五代都发展到一个很大的规模。隋文帝统一全国后,北齐、北周和南朝梁、陈的乐工都为隋所有。

开皇初年(581年),隋文帝将乐工遣放为百姓,隋炀帝即位后,骄奢好乐,御史大夫裴蕴“揣知帝意,奏括天下周、齐、梁、陈乐家子弟,皆为乐户……增益乐人至三万余”。

因此,设教坊乐舞制度从隋炀帝时期开始。教坊,它的初始意义就是教习乐舞之所。唐代初年,皇宫乐舞制度大多依照隋朝的旧制,唐玄宗又发展了教坊乐舞制度,在宫中设立了一个“梨园”的乐舞机构,梨园共有几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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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梨园中的女子和教坊女艺人一样,都可以称为宫妓。五代十国各宫廷乐舞制度多承唐制,但由于战争动乱与立国短暂,其乐舞机构和宫妓的规模都比唐代小得多,前蜀、后唐、南唐的乐舞机构和宫妓规模较大。

不过籍属教坊的宫妓在性生活方面似乎相对自由一些,有时不仅可同乐工结婚,而且还可能献身他人。

“官妓”则为各级官吏所占有,官妓是官给衣粮,她们向官员献身是一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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