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娼妓制度的发展变化:古代为什么不禁止娼妓?

时间:2018-09-29 14:42:51编辑:文二

关于营妓,在以后的历史上也多次出现,夏侯淳征孙权有功,曹操曾赐给他“妓乐名娼”。营妓实际上也是一种官妓,不过服务对象主要是武官、军人。

“家妓”是蓄养在家庭中的妓女。蓄养家妓的风气始于汉代,而极盛于南北朝。

家妓对主人多以歌舞乐曲提供艺术与娱乐服务,所以必须对她们施加这方面的训练,当然,她们也要提供性服务,没有任何人身自由,主人对她们有生杀予夺的权利。

“家妓”绝大多数受过严格的艺术训练,具有良好的文化教养。历史上关于“家妓”的记载也很多,晋朝的谢安东山蓄妓,出游的时候必然要女妓跟从。

《晋书·陶侃传》、《魏书·高阳王雍传》书中也分别有关于蓄养“家妓”的记载,如《晋书·陶侃传》:“媵妾数十,家僮千余”;《魏书·高阳王雍传》:“后多幸妓,侍近百许人”。西晋富豪石崇蓄有成百上千名家妓,北魏元雍“妓女五百,隋珠照日,罗衣从风”,都可以看出这个时期的“家妓”之盛。

这一时期的妓女,来源主要是战俘和罪犯家属。

一是俘虏。一些被征服了的民户被视为“杂户”、“营户”,世代相袭,子孙永远不能脱离“乐户”、“营户”的户籍。

即使换了朝代,仍然要做奴隶,她们的妻儿老小,一旦落入“营户”的行列,除非“抬籍”,不能脱逃。

二是罪犯家属。《隋书·刑法志》上说:“梁制:大逆者,母妻姊妹及从坐者,妻子妾女,同补奚官为奴婢。其劫盗者,妻子补兵。”还说:“魏、晋相承,死罪重者妻子皆以补兵。”所谓“补兵”也就是补入营妓的行列。

“乐户”,即指女乐、倡优等歌舞艺人的户籍。乐户与营户、杂户一样,被认为身份低贱,不属于良民,乐户中的女子就是妓女。还规定“乐户”只能“皆用赤纸,其卷以铅为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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