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娼妓制度的发展变化:古代为什么不禁止娼妓?

时间:2018-09-29 14:42:51编辑:文二

官妓的来源主要是战俘及罪犯的家属。官府籍没罪犯的家属为官妓或奴隶的政策,在古代有着悠久的历史,《周礼·秋官》中说“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

《汉律》规定罪犯妻女籍没为官婢。《辍耕录》说:“今以妓为官奴,即古官婢。”《唐书·林蕴传》说:“出为邵州刺史,尝杖杀客陶元之,投其尸江中,籍其妻为娼。”

《魏书·刑法志》中说“凡强盗杀人者,首从兼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小盗赃满十匹马已上,魁首死,妻子配驿,从者流。”隋唐时期,规定也类似。

“营妓”镇往往设有“营署”或“乐营”来集居官妓,以便于随时训练和随时传唤。妓女除称为官妓外,也可称为“乐营子女”、“乐营妓人”等。

营妓就是官妓的一种,营妓是专被军队或军事机构掌握的妓女,专供武将、军人玩乐的。唐代军镇的官妓也称为营妓。

历史进入隋、唐以后,“家妓”的发展仍然保持旺盛势头,不仅大贵族、大官僚广蓄妓妾,而且进一步在士大夫中普遍盛行。唐代皇帝也常对有功的文臣、武将赏赐女子。

“私妓”在唐代也十分兴盛,私妓则多为生活所迫,或因为婚姻不幸,或被人引诱掠夺而误入风尘。

四、宋元明清时期的娼妓制

宋代的时候已经不存在将大批的罪犯以及罪犯的妻女籍没入官为奴,只有平民女子作奸犯科严重的才充入“乐户”。

在明太祖时,曾设官办妓院,如刘辰《国初事迹》载,明太祖设富乐院于乾道桥,以大火复移武定桥。

以后,鉴于一些官吏沉溺于此,政多废弛,于是下令严禁官吏宿娼,违者重罚,“官吏宿娼,罪亚杀人一等。虽遇赦,终身弗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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